一条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信息,让3家关联企业进入检查人员视线。面对纷乱的账目信息,检查人员审单据、核业务,逐一筛查确认企业项目成本,最终找到了涉案公司“高增长,低利润”的背后玄机。
制作 李炜祺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企业涉税违法线索,对3家建筑设计企业实施税收核查,确认3家企业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劳务费、虚假申报的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356.48万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77.15万元,少缴印花税2.28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补征了税款,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家企业 关系“亲密”
今年3月,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了公安机关传送的一条涉税违法线索:湖北H公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F交通规划设计院宜昌分院、黄冈市X公路勘测设计院宜昌分院3家公司在当地某建筑设计项目招标过程中,涉嫌串标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3家企业涉嫌偷逃税款。
接到线索后,该局十分重视,迅速抽调检查人员成立检查小组,对3家企业立案检查。检查人员仔细查阅了公安机关移交的讯问笔录和3家企业的企业资质,对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3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杨某、靳某和刘某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其中,杨某、刘某二人为H公路勘测设计公司主要股东;靳某与刘某二人是F交通规划设计院宜昌分院主要股东;靳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
检查人员从公安机关了解到,几名企业管理人员中的刘某是3家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由于涉嫌串标投标违法行为,刘某已被公安机关羁押。
按照调查计划,检查组对3家企业的经营信息和涉税数据进行了初步核查,发现涉案企业自2020年起业务即处于“停摆”状态,并且企业均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账目也不健全。
检查人员仔细分析涉案企业2014年~2019年的申报信息后发现,3家企业在此期间承接了不少市政设计工程,项目数量和中标金额等在本地业内均比较突出,并且营业额逐年增加。如X公路勘测设计院宜昌分院2014年工程勘察设计营业额为668万元,至2019年时营业额已达到1530万元。
尽管3家企业营业额逐年增高,但从其申报的利润信息来看,其年平均利润率仅为5%左右,这与当地建筑设计行业30%的平均利润率相去甚远。检查人员认为,3家企业存在偷逃税款重大嫌疑。
账目混乱 处处“白条”
检查人员决定深入核查企业收入、成本、发票开具等业务,以确定3家企业是否具有逃税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发现,3家企业主要承揽当地市政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由于这些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支出过程,政府相关部门均有专门的制度规范,监管严格,因此涉案企业的发票开具行为均较正规,企业收入方面也没有发现异常。
于是,检查人员重点围绕企业成本支出进行了核查。由于3家企业没有专职会计,日常仅通过聘用代账人员处理财务记账和涉税业务,因此企业账簿信息非常杂乱。检查人员认真梳理企业记账信息后发现,3家企业经营中的主要成本是勘测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成本。
涉案企业对这些劳务成本采取了两类处理方式:一类是直接以劳务费用方式计入成本,但其账簿中未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凭证,也从未进行过税前扣除调整。另外一类支出虽有部分发票,但却存在发票数量、票面金额与入账成本不一致的情形。从企业账目上看,很多劳务是由包工队提供,但账目中只有合同,没有发票等有效凭证。涉案企业存在未取得发票就提前确认支出成本的情况。
对此,企业人员解释称,未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凭证的劳务支出,是由于企业承接的业务有大量野外勘察工作,完成这些工作的人员多为企业聘请的当地村民,无法取得发票等凭证,因此账目中没有附相关支出凭证。但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用工名录等信息时,企业人员却称没有留存。
对于第二类支出费用,企业人员表示,这些勘测服务工作是由企业外包的包工队完成,由于生产经营不规范,包工队通常会延迟提供发票。为了及时核算,代账会计就先把费用计入了成本,随后发票来了再补列到账目中。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人员的解释可信度不高,决定对企业高额劳务支出费用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项目核查 挤出“水分”
面对企业凌乱的账目,检查组仔细对检查期内企业的所有重要劳务费用进行筛分,按照入账日期、金额、所在项目仔细分类和汇总。
企业声称的村民劳务服务支出,由于账目中未附任何收款凭证票据,并且其无法提供用工名单、收款人签字等可以证明其业务真实性的证明资料,因此检查人员认为,企业将该类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做法,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依法须对相关项目的应纳税额进行调增。
随后,检查人员仔细审阅了企业人员所称的包工队劳务支出费用,逐项比对合同金额、发票金额以及入账时间等,从中筛选出了具有发票不全、提前结转成本特征的几十个疑点项目。
企业的费用支出通常与其资金运转有着密切关联。为核实这些疑点项目费用支出的真实性,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3家企业的对公账户,以及靳某、刘某等涉案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往来流水信息。
经核查,3家企业账户均存在大额提现的情况,并且时间上与账目中的项目工程支出具有一致性。经过资金流追踪和对企业、个人账户收支信息进行比对,他们发现,3家企业的大量资金提现后,并未如企业所称支付给了包工队和业务承包方,而是均先存入了靳某个人账户,随后经由靳某账户转入了企业实控人刘某账户中。核查结果证实,企业所称的部分包工队服务费用子虚乌有。
不仅如此,在对企业资金流水核查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发现,3家企业在个人所得税申报上也存在问题。刘某、靳某、杨某等人,以及企业聘用的设计师的工资均低于当地行业平均水平。企业账户和相关个人账户的资金收支调查结果显示,3家企业均存在以各类费用支出为名,将相关资金转入员工个人账户的行为,而这些收入相关人员并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补充调查 验明“真身”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人员约谈了3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刘某。面对证据,刘某承认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问题,但同时提出了异议。刘某称,3家企业都是上级设计院的分支机构,与上级设计院是总分隶属关系,因此在所得税缴纳和计算方面,不能按照独立经营企业方式进行计算和申报。
针对刘某的异议,检查人员随即对企业的机构性质进行了补充调查。在企业账目数据中,3家企业与上级设计企业每年都有一项名为“管理费”的往来支出,并且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均未进行过分支机构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核算。
虽然3家企业的《公司章程》上注明,上级设计院负责对3家企业的人员聘用和财物等进行相关管理和分配,但在查阅了企业人员花名册、用工合同和支出等情况后发现,3家企业员工均为其自行招聘,并且在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和日常运营等方面,也未发现上级设计院参与管理的迹象。检查人员对3家企业上级设计院的外调也揭示了这些现象的背后原因——3家企业与上级设计院只是挂名“挂靠”关系,上级设计院只配合企业承接工程业务,并非总分机构隶属关系。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中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刘某,这次他无法自圆其说,承认企业存在虚列成本支出、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核查确认,3家涉案企业检查期内,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劳务费和虚假申报,共少缴税款800多万元。针对企业的违法事实,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处理决定。3家企业对稽查部门的处理意见无异议,按期补缴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共1444.55万元。日前,宜昌市夷陵区法院作出判决,刘某因存在串标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
税案评析 信息共享封堵“兑水”空间 这起案件是宜昌市税警协作机制建立以来,税务部门和公安经侦部门线索互传,紧密协作,成功查办的一起较为典型的偷逃税款案件。 本案涉案企业采取的虚列劳务费用、虚假申报的逃税违法手段,在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案件的顺利查结,对税务机关今后强化类似行业和企业的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完善行业监管数据库,提高监管精准度。本案中,检查人员接到公安机关传递的案源线索后,结合手中掌握的本地建筑设计行业发展情况、行业企业平均利润率和税负指标等关键涉税信息,通过缜密的查前分析,确定涉案企业具有偷逃税款重大嫌疑,并明确了核查方向,为随后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 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建筑、房管、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广泛采集建筑设计服务业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以此扩展监管视角。同时,应依据行业特点,建立具有人均薪金、行业利润率、人员薪金与企业收入比例和人均营收等指标的行业税收监控模型,定期调取企业涉税数据和申报信息开展行业税收分析,及时发现企业异常申报行为。 强化企业日常支出管理与核查。针对本案显示的企业违法特征,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建筑设计类企业成本费用针对性监管。应结合所在地区行业企业的运营情况,开展企业成本支出与项目运营关联度分析,定期开展企业费用支出风险核查。对于财务管理和涉税业务处理混乱的企业,须帮助其建章立制,建立规范的核算制度,并要求企业对不同设计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准确归集成本支出,特别是人员工资奖金、设计费等主要成本费用,应分项予以单独核算,以此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税收风险。(作者:蔡良宏,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题:他们为何用现金支付大额劳务费?作者:众禾、周威、许晓平、戴莎莎,发于《中国税务报》2021年10月26日B2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若本案企业确实通过现金想大量农民、村民支付大额劳务费未取得合法凭证,则可以提供供用工名单、身份证信息、收款人签字等业务真实性的证明资料进行税前列支,但企业不仅无法提供,税务机关更是经过资金流追踪和对企业、个人账户收支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的大量资金提现后,并未如企业所称支付给了包工队和业务承包方,而是均先存入了靳某个人账户,随后经由靳某账户转入了企业实控人刘某账户中,因此证实了企业并未发生真实的劳务费支出。随着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掩盖无真实交易的虚假资金往来最终会露出马脚,企业务必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经营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