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正在接受反避税调查是否影响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以下简称“双边APA”)的申请?双边APA结果能否追溯以前年度?应当在何时续签双边APA?在双边APA谈签进程中,纳税人对这些问题普遍十分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发布的首份《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手册》(以下简称“双边APA手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最佳实践供各辖区参考。
协调调查程序与双边APA谈签流程
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7版)曾指出,纳税人正在接受反避税调查的事实并不妨碍其就未来交易提出APA申请,调查和APA谈签程序是相互独立的,应单独处理。税务主管当局在APA谈签期间,通常不会暂停反避税调查活动,除非各方一致认为APA的签订将有助于完成反避税调查。
实践中,反避税调查程序与APA谈签之间的关系相对复杂。对于接受调查的纳税人能否申请双边APA,不同国家(地区)的观点和具体实践存在差异。目前,多数国家(地区)没有明确禁止接受反避税调查的纳税人申请双边APA,但是税务主管当局在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时,通常将纳税人是否处于被反避税调查状态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一些司法管辖区主张调查程序和双边APA谈签可以同时进行,因为反避税调查事项都是针对过去年份,而双边APA针对未来年度,具有前瞻性。反对这一观点的人则认为,如果纳税人正在接受反避税调查,不适合就其申请的事项展开双边APA谈签工作。一方面,双边APA谈签和反避税调查程序可能存在重复的地方,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纳税人可能会利用双边APA谈签结果来影响反避税调查结果,这将损害调查的独立性。
双边APA手册的最佳实践部分建议,各司法管辖区应制定相应政策确保反避税调查程序和双边APA谈签的有效协调。各国在其公布的双边APA指南中,应对反避税调查程序和双边APA流程之间的关系作出说明。此外,参与双边APA谈签工作的税务主管当局,应当将与双边APA相关交易的反避税调查情况、调查人员是否参与双边APA讨论等事项,及时告知对方税务主管当局。
明确关于双边APA追溯适用的规定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第14项行动计划成果《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的最低标准中指出,当以前年度有关事实条件与双边APA涉及年度相同时,司法管辖区应对双边APA的追溯适用设定时间限制。
目前,各司法管辖区对双边APA的追溯适用规定存在差异。一般来说,纳税人需要在双边APA申请中披露结果的追溯情况。税务主管当局需要分析追溯期和双边APA涉及的事实是否相同,较长的追溯期将增加主管税务当局和纳税人的工作量。因此,实践中,双边APA结果的追溯适用期大都在2年~3年,部分国家(地区)将追溯期规定为10年,还有少部分国家(地区)禁止追溯适用双边APA谈签结果。考虑到各司法管辖区的经济发展情况、税收征管水平等存在差异,双边APA手册并未提供追溯期间的具体范围,建议各司法管辖区应当在其双边APA指南中,明确与追溯有关的政策和相关程序,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
通常在有效期最后一年考虑续签
OECD调查显示,在所有提供双边APA的司法管辖区中,续签较为普遍。通常情况下,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和纳税人有了首次谈签双边APA的基础,续签进程比首签进程要快得多。续签并非自动完成,而是需要由纳税人发起申请。因此,要想尽快完成双边APA续签工作,纳税人有必要尽早提出申请。如果续签期间相关事实与原双边APA协议期间保持一致,纳税人需要提供必要的可比性分析来证明相关情况。
多数司法管辖区都对续签申请时间提出要求,比如,一些国家(地区)规定续签申请必须在当前双边APA协议结束前90天内提交。有的司法管辖区还制定了简化程序以加快双边APA续签进程。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是否遵守原双边APA协议的合规要求,是税务主管当局决定是否接受双边APA续签申请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纳税人应当在协议有效期内做好相关合规工作。双边APA手册最佳实践部分建议,如果预计双边APA相关交易事实在未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纳税人提出适当合理的续签要求,税务主管当局应在双边APA协议有效期最后一年考虑续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