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下面,以小型微利企业为例说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方法。企业选择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据此类推。
【例1】甲公司
•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万元 •其中300万元是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种植项目所得 甲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为0,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甲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 400 所得减免 300×50%=15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0 应纳税所得额 400-150=250 应纳所得税额 250×25%=62.5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额 100×(25%-12.5%×20%)+(250-100)×(25%-50%×20%)=4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A=45; B=45×[(300×50%)÷(400-150)]=27; A和B的孰小值=27 应纳税额 62.5-(45-27)=44.5
【例2】乙公司
•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万元 •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200万元 •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100万元 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乙公司应先选择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计算 纳税调整后所得 1000 所得减免 100+1200×50%=700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0 应纳税所得额 1000-700-200=100 应纳所得税额 100×25%=2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00×(25%-12.5%×20%)=22.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金额 A=22.5 B=22.5×[(1200×50%)÷(1000-700)]=45 A和B的孰小值=22.5 应纳税额 25-(22.5-22.5)=25
▲在例1、例2情形下,企业应选择同时享受项目所得减半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例3】丙公司
•从事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2021年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纳税调整后所得500万元 •其中符合所得减半征收条件的花卉养殖项目所得150万元 •符合所得免税条件的林木种植项目所得300万元 丙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20万元,不享受其他减免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此时,丙公司享受项目所得减半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2种处理方式,计算结果如下: 项目 纳税调整后所得 500 500 所得减免 300 300+150×50%=375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 20 应纳税所得额 500-300-20=180 500-375-20=105 应纳所得税额 180×25%=45 105×25%=26.2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额 100×(25%-12.5%×20%)+(180-100)×(25%-50%×20%)=34.5 100×(25%-12.5%×20%)+(105-100)×(25%-50%×20%)=23.25 叠加享受减免优惠 0 A=23.25 B=23.25×[(150×50%)÷(500- 375)]=13.95 A和B的孰小值=13.95 应纳税额 45-34.5=10.5 26.25-(23.25-13.95)=16.95
综上,建议纳税人在申报时关注以下两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