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企业关于违约金问题的咨询,比如,收取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如果要开,应该开什么项目?支付的违约金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违约金,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关键还是要准确剖析其业务实质。 增值税处理 准确判断是不是价外费用 增值税中与违约金有关的规定,主要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等。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来看,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是看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属于价外费用,就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在实务中,违约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结合“违约金发生的原因”及“违约金收取方”两个因素综合分析。 首先,要分析违约金是否伴随应税销售行为一并发生。如果是,再来分析是由销售方还是购买方收取违约金。如果由销售方收取,那么,该违约金应该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否则,应不属于。 以最常见的租房违约金为例。有一种情形是,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有一种情形是,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还有一种情形是,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由此,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需要按照什么项目及税率开具发票呢?笔者认为,既然是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在发票项目及税率上,就应与销售行为一致,即按照销售行为的项目及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 需要做好凭证管理 收入确认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收取违约金,无论在账务上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上均应计入应税收入。 税前扣除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政策规定上看,违约金属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范围。 不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所以,不论何种性质的违约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都需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的收取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违约金收取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对于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如果违约金的收取方按规定可以开具发票,那么,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开票方通常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如果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不能开具发票且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