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回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时间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在上面问题中提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那么关于“三流一致”的问题,与此相关的政策到底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注意: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才能抵扣税款。这里并没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而很多人一直误以为,以上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举个例子:
提问:如A公司给B公司提供产品,B公司通过使用A公司提供的产品生产新的产品给C公司。当A公司向B公司索要货款时,B公司说B 公司和C公司各支付给A一半。那么这样的话A公司应如何开票?
回复:应该仍然全额开给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