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转让股权,受让人一直不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人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股权转让已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转让人虽然没有收到转让款,也需要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