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依据上述政策,关联方之间无息借款需要缴纳增值税。集团企业需要注意,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已经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截止目前没有新规规定该政策延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