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扶持,有些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向国家规定的目标脱贫地区进行了捐赠,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外购货物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
如果外购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呢?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企业将外购货物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外购货物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货物时需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尽量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以免产生成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