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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务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08 12:08:12
问题描述
我想询问一下,如何确认公司是创投企业或者是天使投资个人?怎么样才能让普通集团公司成为该类型公司,享受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专家回复
初创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必须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的相关政策条件。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注:“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已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已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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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种企业属于“空壳企业”,涉税风险非常大,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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