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财税[2009]78号 第一条
2.拆迁补偿款免税
【优惠内容】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45号 第一条
3.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优惠内容】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52号 第六条
4.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 第三条
5.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7]33号 第三条
1.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优惠内容】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32号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优惠内容】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 第一条
3.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优惠内容】
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
4.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优惠内容】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103号 第二条
5.工伤保险免税
【优惠内容】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2]40号 第一条
6.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优惠内容】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号 第一条
7.三险一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7号
8.保险理赔免税
【优惠内容】
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9.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优惠内容】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40号
1.农业“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0]96号
2. 农业“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 第一条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22号 第一条
1. 其他地区地震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 第二条
2. 其他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 第二条
1.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优惠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1.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优惠内容】
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202号
2.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1.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八项
2.外籍人员出差补贴免税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二项
3.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九项
4.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三项
5.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29号
1.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7号 第二条
2. 教育相关奖励免税
【优惠内容】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 第十一项
1.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优惠内容】
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12号
2.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34号
3.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优惠内容】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27号 第二条
1.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25号
2.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优惠内容】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第二条 第四项
1. 平潭台湾居民免税
【优惠内容】
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