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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操作规则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1-02 13:01:13
编者按: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旨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和难点,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2018年12 月13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和12月21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相继发布,使得备受关注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操作规则尘埃落地。本文结合《暂行办法》、《操作办法》等规定,向读者逐项解读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以及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征管上的要求。
一、操作办法(试行)让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实施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也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保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大部分条款的基础上,对各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则从实操层面明确和充实了相关细节,让纳税人能够清楚自己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具体享受扣除的起始时间、标准和办理途径,让扣缴义务人知晓如何在预扣环节为纳税人办理扣除,并再次强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暂行办法和操作办法解答了此前广大纳税人热议的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大部分疑问,并在征管层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基层税务机关提供了指引,切实保障将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落地。具体来说,操作办法主要细化和明确的内容有:
(一)明确了享受每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计算起止时间
操作办法第三条将每一类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进行了明确,强调对接受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连续计算。每一类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的具体规定见本文第二部分内容。
(二)明确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只能则其一处进行扣除
操作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三)规定已享受的扣除不得重复扣;未享受或足额享受,可以补充扣除
操作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四)强调纳税人离职后,原单位停止办理附加扣除,由新单位扣除
操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八条规定,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五)规定每年12月份,纳税人应对次年持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进行确认,否则暂停扣
操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六)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留存的期限和要求
操作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七)明确不合规申报扣除,将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或将面临联合惩戒
操作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如果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轻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将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由此提醒纳税人,要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资料,按照个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申报扣除。
二、暂行办法和操作办法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
子女教育
扣除的标准: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暂行办法第五条)
扣除的方式: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扣除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暂行办法第六条)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在此提醒,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操作办法第三条)
留存备查的资料: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
扣除的标准: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
扣除的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已就业,故一般由本人扣除。例外的情形是,如果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暂行办法第九条)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操作办法第三条)
留存备查的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的标准: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扣除的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操作办法第三条)
留存备查的资料: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四条)
注意事项: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
扣除的标准: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扣除的方式: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操作办法第三条)
留存备查的资料: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二十条)
赡养老人
扣除的标准: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扣除的方式: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操作办法第三条)
留存备查的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六条)
大病医疗
扣除的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扣除的方式: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操作办法第三条)
留存备查的资料: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操作办法第十七条)
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要求
(一)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申报的途径和时间
操作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来说,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纳税人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选择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不包含大病医疗扣除的。相对比其他五种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扣除比较特殊,采用的是限额内据实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的汇算清缴中,统一扣除。
(二)对纳税人填报信息要求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操作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操作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
也就说,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第一步是要填写《扣除信息表》,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向扣缴义务人报送。选择自行申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信息报送的方式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选择的方式有:
(1)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2)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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