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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免税政策即将执行到期!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22 12:07:22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3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4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5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6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7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8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9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10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印花税
1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2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3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4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5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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