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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08 12:30:01
中央法规
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新税法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政策准备阶段;第二阶段,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政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第三阶段,2019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及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自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具体操作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
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下列情形之一,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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