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增值税税率变化之后的注意事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对《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调整、优化。自2018年6月1日起,纳税人应当适用新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注意以下事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02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的注意事项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纳税人在适用上述政策时,应当注意: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2、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3、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