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通过以上政策可以看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给该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单位给员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及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福利支出,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以误餐费名义发给员工的补贴、津贴要并入工资薪金交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年的,暂免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1年以下1个月以上的,按应纳税所得额50%计算个税;持有1个月以下的,按应纳税所得额全额计算个税;
9、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的救济金免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取得的国债及国家发行的债券的利息免个人所得税;
12、军人取得的转业费、复业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3、个人作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自2008年10月9日起,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7、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