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计收入问题
因不计收入问题导致未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较常见于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比如:学校,由辅导、加课、考试等事项而形成的补助;医院,由手术、病房、门诊等形成的补助;企业,由通信、餐费、业务洽谈等税法允许扣除范围外的相关补助。
二、通过报销费用方式冲抵收入问题
部分企业员工通过超市、商场等购物发票、小票等凭据报销费用,冲抵工资薪金收入;或通过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办公电话通讯费等办公类费用的报销冲抵工资薪金收入。
三、公司雇员分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部分企业通过混淆员工与外来用工的关系从而混淆税目,即将同一员工的工资薪金分为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分别缴税,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四、以个人采购购物卡在企业列支的方式代替部分工资发放的问题
该类方式与通过报销费用发放工资有相似之处,企业在商场超市等场所办理完购物卡后,开具发票时一般都会将发票开为办公用品等易耗品的品目,给后期核实带来很大难度。另外,以物品代替工薪更为难以区分与核实。
五、分解一次性的高收入多月多次申报问题
对于应一次性发放的补发工资,有个别单位为了降低税负而分解至多月多次发放,降低了适用税率。
六、同一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处理方式缴纳税款问题
部分企业为了使雇员在获取工薪较多的月份少缴税款,会人为变通使用税收政策,多次使用此方式计算税款,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只能使用一次。
七、通过虚假的雇员信息向真实雇员发放工资问题
部分纳税人在咨询开具完税证明或自助查询申报情况的问题时,系统中会出现很多的扣缴单位申报记录及扣缴税款记录,所记录人员并未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出现这种状况有以下可能性:一是扣缴单位未删除离职人员名单;二是对非法获取的人员信息进行虚假申报,在多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同时,将虚假申报的工薪数额用于对其他雇员的工薪发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