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第16号公告,明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很多人看见这个都吓坏了,其实大可不必,没有那么高深,以票控税早就无孔不入了。这句话主要约束的是受票方,你受票方企业索取普票,必须向开票方提供税号(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你不提供税号,最后遭殃的不是人家开票方,而是你受票方企业,因为你的过错过失,导致你取得的发票不合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你就躲在厕所里偷偷地哭吧! 是否所有的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实务中如何操作。小编将最具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整理如下:
问题一: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问题二: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所以,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按照税总发〔2016〕75号执行。 问题三: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写开票名称?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问题四:取得未填写税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税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税收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印花税票。 问题五: 电子普通发票也需要向开票方提供税号并开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早就作出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普通发票也需要在左上角填写购买方的四项信息,购买方的税号也需要按照新的16号公告的要求向开票方提供并由开票方填开。 问题六: 出口企业的发票怎么填写?国外客户没有信息。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公告规定。 问题七: 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怎么办?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适用公告规定。 问题八: 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问题九:新政有什么影响? 纳税人识别号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税务发票系统里面查到了这家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看到所有这家企业的进销项发票情况,也就可以知道企业是否虚开发票了,就等于掌握了所有发票流向! 在开票品类上也不能随便变更,就要求发票开具要规范,尤其是超市和电商行业,不能简单的开个什么办公用品或者劳保用品了事。报销越来越透明! 买发票越来越困难了,真的不能再买发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