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基层税务公务员能独立查账的不到20%,在检察机关的“一案双查”中,不少基层税务公务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还不明白怎么回事,有一省税务局领导在机关大会上大出笑话:“完成税收任务是税务干部的天职,我们怎能直接拿法律治税呢?那是法院干的事”。这从一个角度能够看出税务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税务系统内对法制意识重视不够,对税务公务员的学习与培训仅仅停留口头上、信息报道上,没有落实到位,以致通过税务师资格考试的税务公务员人数仅占全体税务公务员的比例约2.5%。这与作为监管税务师行业的税务部门是极不相称的。
自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1月22日联合颁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以来,从1998年开始,人事部每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到2013年底止,全国16年累计通过国家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已有104901人,成为继律师、注册会计师行业后的我国第三大社会中介行业。而税务系统内考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只有2万多人。
为鼓励税务公务员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税务系统也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如:
《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暂行办法>》(国税发[2001]130号)第十八条规定:“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可申请免予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94号)规定:“鼓励税务干部积极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考试”。
《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数字人事实施办法(试行)>等8个制度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88号)中关于税务系统业务能力升级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跨档报名参加测试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获得财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跨1档报名参加考试。(二)获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原注册税务师)、律师职业资格等与税收工作相关执业资格的,可跨2档报名参加测试。
注册税务师改为水平评价类考试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 明确了考试成绩5年内有效,并且报名条件对本、专科毕业生的工作年限要求大幅缩短。
尽管如此,仍未能提升税务系统公务员报考的意愿,这与依法行政的大形势,有很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加大支持力度,理由如下:
一、唯有大量税务系统公务员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才能提升队伍形象
(一)税务师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是通过人社部向全国开放的考试,目前,全国形势发展较快,社会上的参考人员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如果让税务系统自己的大部分公务员长期脱离在税务师考试之外,将直接造成税务系统中有税务师资格的人群太少,势必被外界所轻视,让社会觉得税务公务员整体业务素质低。
(二)通过大力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这一载体,可以构建学习型组织,丰富税务干部的业余生活,激发税务干部学业务的热情,从而在系统内营造出浓烈的业务学习氛围。实现“要我学”变“我要学”。
(三)税务师资格考试的科目与试卷是由中税协确定,人社部和税务总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社会承认。考试内容均是税务执法岗位所要求的专门业务知识。如:税法1、税法2、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原《税务代理实务》等五门。
(四)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为解决队伍业务素质问题与社会形象问题,三家于2001年10月31日联合颁布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在,全国司法考试经过14年的考试,其队伍的业务素质与社会形象迅速得到较大的提高,有借鉴的必要。
二、鼓励政策要有力度
(一)突出税务师。现在有不少税干不参加与自身业务密切的税务师考试,却去参加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格考试,造成税务系统内出现了考税务师没什么用并且水平还不如注册会计师、律师这样的混乱思想,导致有的税务局考注册会计师、律师比考税务师还要多的反常现象。从全社会看,2014年注册会计师报考人数约60.7万,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达45.4万余人。而注册税务师报考人数只有18.8万人 。因此,应发挥政策引导的优势,对能参加税务师考试的,采取考前自费,通过后凭税务师资格证享受奖励,以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年检费、会员费、再培训费等给予报销。
(二)要迅速提升税务系统队伍的业务素质与社会形象,有必要向司法部门那样,规定初任执法岗位与初任执法岗位领导必须通过“三师”(税务师、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并逐步将现有没有“三师”资格的人员淡出执法领导岗位。
由于现有条件还不成熟,虽不可能立即实施,但可以搞一个预期,让大家心中有准备。当前要做的是,必须保证现有通过税务师资格考试的税务干部优先调整到执法岗位,对执法岗位领导有空缺的,给予优先考虑,以示重视。